我们知道当然解释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扩张解释也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
就像我今天平时所说的,组织卖罪,我们现在可以接受所有进入式的性行为,是不是都可以解释为卖啊?
但是有些地方就是打击太宽,认为组织他人为顾客提供手也属于组织卖,大家觉得合适不合适?
我们好像都不敢过多地说这个词语,如果组织他人提供这种行为,从语言的形式逻辑,大家觉得这种行为能不能为卖这个词语所包容?
其实是可以的,这是一种扩张解释,各位理解我的意思没有,但是你是不是又觉得这个行为打击得又有一点,是不是太宽了呀。
其实公安机关关于卖的解释就是包括一切性行为的,但这只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解释,公安机关的行政解释对司法机关有没有约束力,没有。
他只具有什么作用,参考作用,我说清楚了没有,所以我们会认为扩张解释也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
因为有的时候你扩得太多了,所有的解释都要朝着正义的方向去前进,大家会发现,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在诸多对立价值中寻找一个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是非常难以寻找的。
当然我们也知道,但是为他人提供这种性的这个物品,这种像橡胶娃娃,这种解释为卖突破了这个词语的极限,突破了,那它就是类推解释了。
所以这个提醒各位注意,任何解释都不必然符合罪行法定,我们考试已经考过。
对于帮顾客提供卖,是否属卖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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