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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荣枝家属,我们不死磕法援律师好不好
  • 发布日期:2021.09.13|浏览:235


  •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正义应该通过看得见的形式实现,这是司法共识,再穷凶极恶的被告人也应得到法律正当程序保护和公正审判的权利,但劳荣枝家属“死磕”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人,笔者认为极其不妥,因为他们情绪化的言论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挫伤了全体接受法律援助指派任务的律师的尊严和积极性:

    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前提条件:一是经济困难;二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三是经申请或者依职权。法援对象包括“7种人”+“1种情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经申请,还是依职权,公、检、法机关,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均是在犯罪嫌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才应当或者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劳荣枝案辩护人的委托、指派情况。2019年11月28日,劳荣枝在鹭岛厦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2日,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陈通华、王国强律师担任辩护人,两人均非劳荣枝及其近亲属委托的律师。在这之前,有微信公众号“天下说法”《我为何要接受劳荣枝案二审委托》的文中内容:“我(吴丹红律师)是劳荣枝家属最早委托的辩护人,时间是2019年12月8日,早于12月12日指定的法援律师。而且,我也是第一个到南昌第一看守所申请会见劳荣枝的,只是当时办案机关以需要批准为由拒绝让我会见……”,但从《南方人物周刊》本刊记者杨楠采访劳荣枝的辩护律师的稿件中看到的却是这样的:“因不想给家人添麻烦,劳荣枝本人拒绝了家人委托的代理律师,由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陈通华、王国强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刑诉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但在2020年12月21日、22日两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劳荣枝并没有拒绝两位法援律师的辩护,在庭审现场还表示,是自己拒绝了家人聘请的律师,也向两位法律援助律师表示了感谢。

    被告人劳荣枝的近亲属虽然委托代理律师在先,但代理律师没有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本案被告劳荣枝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情况下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属正当履职行政行为,而且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最终也是要得到被告人劳荣枝的确认同意才算被委托成功。



    从《援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因为本案受援人劳荣枝在法援律师介入本案辩护时,一开始虽有抵触,但还是与法援律师签订了法律援助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之前拒绝了家人聘请的律师,后来也没有自行委托其他律师。因此,本案两名法援律师担任劳荣枝的辩护人合法。

    至于对法援律师的不信任,被诟病,似乎接受过法律援助指派任务的律师,都可能有过这种“在劫难逃”的经历,但以公开信的形式,不遗余力地“死磕”法援律师尚属首见。在《劳荣枝家人致法援律师的一封信》中,其家人不仅就劳荣枝与法援律师,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和授权委托书是否是劳荣枝的真实意思表示提出了质疑?还诘问辩护人庭审时的表现不在状态:“你在开庭的时候辩护,我妹妹(劳荣枝)说被法子英胁迫、被性侵你为什么不说话?”、“公诉人出示证据劳荣枝48份连续的疲劳审讯,你反对么?”,且对两位法援律师拒绝 “互动”,没有及时告知劳荣枝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表示愤怒,以及他们在庭后向法援律师表示感谢“并非发自内心……我们对你们没有一点点的感谢。”最后表示希望劳荣枝解除法援律师的委托,等等。

    当然,法援律师为了自身的执业安全,采取不接触劳荣枝家属的策略,不是不行,但确实不好,不妥,众多同行对此种“红顶”做派也颇有微词。例如:家人对劳荣枝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的关切,还有在开庭时想见到她尊敬的二哥,完全是可以告知或者应该及时转告的,等等。律师精英到不近人情就不好了!

    劳荣枝易容逃亡20年,背负7条人命,从《被判死刑后,劳荣枝痛哭连说不服,7个细节厘清案情关键》所展现的案情分析,本案虽然存在劳荣枝“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证据不充分”不说,但“细节五”系被告人劳荣枝的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还有幸存证人证言证实:“劳荣枝手段残忍……在1998年的夏天,两人逃窜到江苏省常州市,继续此前两案的作案模式实施犯罪。在江苏常州,被害人刘某被劳荣枝骗到了出租屋,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刘某,并刺破刘某胸口。劳荣枝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刘某捆绑在扶手椅上。被害人刘某是劳荣枝二人系列抢劫杀人案中唯一的幸存者,根据刘某的陈述,时隔20多年,他身上留有当年被铁丝捆绑所留下的伤痕。刘某的证言还显示,劳荣枝在单独看管他期间,数次以割喉夺命相威胁。随后二人逼迫刘某打电话给妻子索要财物,刘某妻子带来70000元赎金,劳荣枝和法子英先后离开了现场。”

    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从本案被指派担任被告人劳荣枝的两位辩护人所发现的辩点:“被胁迫”、“ 非主犯”,以及提出“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证据不充分”来看,“保命”辩护策略并无多少可以置喙之处,至于没有达成有效辩护的原因,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委实如悟空所言“非人力所能及也。”

    公诉人在公诉词中,连用了四个“极”——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以及被认定为主犯,且一审法院采纳,被判处极刑。

    人生来高贵和自由,谁的生命和自由均应得到他人的尊重和法律保护!谁也没有权力剥夺他人的生命和自由!劳荣枝的家属此时的心情不难理解,但不值得同情,建议你们不妨用心、理性、冷静地思考思考,劳荣枝的所作所为,谁又能救得了她?正如她在庭上说的这句话:“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你们应当知道,无论一审,还是二审,任由哪位律师来担任劳荣枝的辩护人?实体正义几乎已成定局,无论是指派,还是委托,都仅具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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