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足球比分网_手机即时比分
Avatar
  • 热门
  • 最新
  • 【真实故事】你会不会是曾家下一个被坑的合作方/对手方?:彩客网2019年5月份足彩对征表
  • 发布日期:2022.03.20|浏览:150
  •   【真实故事】你会不会是曾家下一个被坑的合作方/对手方?可以肯定的是,你不会是最后一个。,  人物关系提要:,  (1)曾冠泉:又名曾贯泉,曾干泉,工贸公司澳头分公司(即变更名称后的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全民所有制公司,国企)法人,广州市亿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广州市冠智科贸有限公司原法人。,  (2)曾添旺:曾冠泉儿子(非法偷生,户口地落在河源),  (3)李军:曾贯泉合伙人。李军为广州市亿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4)孙守华:曾贯泉合伙人,为惠州市惠建经济发展总公司大亚湾公司(全民所有制公司,国企)法人,为广州市冠智科贸有限公司法人。,  【曾贯泉早已成老赖(失信执行人),低价转移国有资产给儿子曾添旺,并设局把对手方坑成破产】,  惠良公司于1992年4月24日领取了由原广东省惠阳县国土局核发的惠国土准字(92)第531号《惠阳县建设用地许可证》, 地址为淡水镇白云坑,用途为工业厂房,面积为40万平方米。,  惠良公司与工贸公司澳头分公司(即变更名称后的大亚湾公司)于同年11月初以每平方米337元的价格转让上述土地,并约定工贸公司澳头分公司应于11月16日支付合约价1. 28亿元的50%,但工贸公司澳头分公司未能如期付款。,  1992年10月31日,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澳头分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澳头分公司)通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237008账户向博罗县博展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博展公司)的发展银行207057账户汇款5000万元,汇款用途注明“地皮款”。,  1992年11月8日惠良公司与曾冠泉(又名曾贯泉,为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书》,其中约定惠良公司以6840万元的价格将位于淡水镇白云坑深汕公路北侧总面积38万平方米土地转让给曾冠泉。惠良公司将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原惠阳县)淡水镇白云坑的38万平方米工业用地转让给工贸公司。根据惠良公司与工贸公司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愿表示,如工贸公司无按期付款的,惠良公司收回土地处理后将所收款项退回工贸公司,其无收取利息的权利及约定。(法院庭审时,双方均表示之后增加了合同金额,惠良公司认为增加至1.28亿元,益昌公司和卓鹏公司则表示增加至1.15亿元),  1992年11月16日,惠良公司出具加盖有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收款收据,内容为“兹收到曾冠泉先生交来金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该款付作白云坑38万平方地款部分”。其中,中英文“交来支票收妥作实”为印刷体固定格式内容,收据抬头“OFFICIAL RECEIPT”中“OFFICIAL”一词有被斜线划过的痕迹。曾冠泉即曾贯泉,时任工贸公司澳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2年11月25日,工贸公司澳头分公司、曾贯泉致函惠良公司称,工贸公司澳头分公司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惠阳县支行房地产开发部借款5000万元,需用惠良公司坐落在淡水镇白云坑38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惠良公司遂将惠国土准字(92)第531号《惠阳县建设用地许可证》原件及征地红线图原件交给工贸公司澳头分公司。,  1992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惠阳县支行房地产开发部(抵押权人)与工贸公司澳头分公司.(抵押人)签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抵押协议》约定,抵押权人根据抵押人的申请,贷给抵押人5000万元,抵押人以地皮作为抵押。该协议附表列明:抵押物名称为地皮,抵押物产权所有人为惠良公司,具体抵押物名称为国土批文(1991) 014号、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合同书、地皮交款单和红线图各一份,存放地点为淡水白云坑,委托保管人为工贸公司澳头分公司,抵押物处理方式栏记载“以上38万平方米地皮由工贸公司澳头分公司代保管”。,  1992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惠阳县支行房地产开发部(下称原债权银行)与被告大亚湾公司签订(1992)第091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大亚湾公司向原债权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按季结息,借款期限为半年。上述贷款,原债权银行均依约实际发放。借款到期后,被告大亚湾公司仅偿还本金1000万元,其余欠款及利息经多次催收未果。,  1992年12月4日,工贸公司通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1×××78账户转账付款4500万元至惠良公司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26×××01账户,支付凭证注明汇款用途为“地皮款”。惠良公司收到这首笔4500万元而非原约定的5000万元之后,再未收到任何款项。,  惠良公司收到上述转让款后将涉案土地的土地权属资料原件交给工贸公司。,  由于工贸公司需以惠良公司名下的上述土地作为抵押物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惠阳县支行房地产开发部贷款5000万元,用于向惠良公司支付部分地价,于是惠良公司将建设用地许可证原件及征地红线图原件交中间人收执。工贸公司持有了惠良公司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至今未返回,因此至今惠良公司仍无法办理涉案土地的权属变更手续。合同约定,由工贸公司办理土地转让的具体手续,惠良公司只是协助办理,工贸公司在无效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中处于主导地位。,  1993年5月11日,工贸公司澳头分公司出具《声明书》称:“兹有我公司原以白云坑地段38万平方米地皮作抵押品向县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贷款伍仟万元,现因开发建设报建需要,特另以同等价值之白云坑地皮作抵押,换回原抵押品。”,  因未付清土地转让款,在签订合同至2006年长达14年的时间里,工贸公司并无催告惠良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亦不处理合同关系;既无将建设用地许可证交还惠良公司进一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直接导致法院因惠良公司无土地使用权证认定双方转让合同无效。,  办理抵押贷款后,银行又将土地建设许可证交回工贸公司保管,但其并无告知惠良公司;在向银行申请并经同意用另外的土地置换了惠良公司用于抵押的38万平方土地后,亦无告知,导致惠良公司主观上认为正履行土地转让合同,而且将土地交付工贸公司抵押使用,无进一步进行开发建设,而且,无建设许可证客观上亦无法办理下一步的报建手续及办理最终的土地使用权证,惠良公司造成无法开发建设及办证损失,也是导致转让合同无效的主因。,  在此期间,曾冠泉找了“益昌”等公司去找惠良公司购买土地(8宗土地的转让系大亚湾公司冒名所为,过程中存在有权代理、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法律关系),意欲让法院认定惠良公司为过错方。按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流程,无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可能办理转让手续的,非法转让为工贸公司一手安排。有关非法转让的各块土地面积,在益昌公司和卓鹏公司提交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上,看出有标注的痕迹。但其拒绝提交原件核对,目的是干扰真相查明,为工贸公司脱逃责任。惠良公司多次到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现状及欲处理非法转让及重地问题,国土部门均无理拒绝。,  因此惠良公司位于淡水镇白云坑地段38万平方米土地,其中有34025平方米发生权属转移:,  (1)惠良公司与顺德市乐从镇发展公司于1993年2月28日签订的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附用地界址红线图),两份合同均有双方当事人的盖章和代表人的签名,转让面积分别为4075平方米和8000平方米。顺德市乐从镇发展公司名下上述土地使用权又于2007年6月9日转让至惠州市城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  (2)惠良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益昌”酒店于1993年2月28日签订了的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附用地界址红线图),上述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仅有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益昌酒店的盖章及其代表人张双福的签名,无惠良公司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另,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地转批字2003年140号、141号,2006年274号、275号、1017号《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书》显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项下的5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至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益昌酒店后,又于2003年3月10日转让至陈姿安,又分别于2006年4月27日和5月9日转让至惠阳区新铭发实业有限公司,又于2006年11月15日转让至惠州市长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惠良公司与惠阳县淡水信记建材店于1993年2月28日签订的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附用地界址红线图),转移标的物均为2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其中一份合同有双方当事人的盖章和代表人的签名,另一份合同只有惠阳县淡水信记建材店的盖章及其代表人张开明的签名,无惠良公司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惠阳县淡水信记建材店名下上述土地使用权于2007年6月5日转让至惠州市孟浩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4)惠良公司与惠阳县外经实业发展总公司分别于1993年6月18日和23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附用地界址红线图),两份合同均有双方当事人的盖章和代表人的签名,转让面积分别为5950平方米和6000平方米。惠阳县外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上述土地使用权于2007年1月29日转让至惠州市惠阳区一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后又于2008年1月29日转让至惠州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2004年3月4日,曾冠泉特意报警诈称保险柜被盗。惠州市公安局妈庙派出所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于2004年2月29日来我所报称,该公司被盗保险柜一个,内有财务章、公司印章、惠阳惠良工业实业有限公司土地购买合同及银行汇票存根等。”,  2006年,原债权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惠阳县支行房地产开发部将大亚湾公司的4000万元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广东信达资产公司。信达广东分公司(原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于2006年己就(1992年)第091号《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06)惠中法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大亚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该判决己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07)惠中法执恢字第231号]。受让债权事实已由原债权人在2016年5月27日《南方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并通知了被告大亚湾公司。,  之后,广东信达资产公司将案涉4000万元的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于2016年5月5日通过公开拍卖、债权转让了案涉债权给佛山市京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编号为:(1992年)第091号。(佛山市京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大亚湾公司偿还其中的2000万元债务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案号为(2016)粤0606民初19350号),  2006年7月10 日,曾贯泉给钱让儿子曾添旺(当时曾添旺刚上大学,为大一新生)成立湖北“益昌”公司(实缴出资1220万元),益昌公司的成立实缴资金为2000万。,  2006年7月22日,工贸公司(甲方)与“益昌”公司(乙方)、卓鹏公司(丙方)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约定工贸公司将其向惠良公司、博昌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1.15亿元受让淡水镇白云坑共38万平方米土地而享有的合同权利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益昌公司、卓鹏公司,其中,本金80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益昌公司,本金34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卓鹏公司,益昌公司、卓鹏公司应于该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按工贸公司要求将转让价款汇入其指定账户;该协议签订后15日内,工贸公司应书面通知债务人惠良公司及博昌公司向益昌公司、卓鹏公司清偿债务。,  工贸公司有一份落款时间为2006年7月24日的《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书》,内容为:“债务人惠州市惠阳区惠良工业实业有限公司及惠州博昌工业实业有限公司:我公司已于2006年7月22日与湖北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惠州市大亚湾卓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将我公司因向你两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1.15亿受让淡水镇白云坑共38万平方米土地而享有的合同权利转让给上述两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通知你两公司向湖北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惠州市大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惠良公司实际上没有收到该《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书》。益昌公司、卓鹏公司与大亚湾公司恶意串通,通过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以损害惠良公司的合法利益,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侵害惠良公司利益的目的。,  益昌公司、卓鹏公司和大亚湾公司均确认惠国土准字(92)第531号《惠阳县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征地红线图原件已由大亚湾公司交给益昌公司、卓鹏公司,现由益昌公司、卓鹏公司持有。,  2006年9月25日、9月26日,益昌公司通过惠州市惠阳区绿洲实业有限公司付给工贸公司1400万元。2006年9月25日,卓鹏公司通过惠州市惠阳区绿洲实业有限公司付给工贸公司600万。工贸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于2006年9月30日出具收到益昌公司、卓鹏公司合同权利转让款2000万元的收据。,  2006年7月26日,益昌公司、卓鹏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惠良公司、博昌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本金1.15亿元及博昌公司另支付利息2000万元,其中,本金8050万元及利息400万元支付给益昌公司,本金3450万元及利息600万元支付给卓鹏公司。2、惠良公司、博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06年12月,惠良公司收到益昌公司、卓鹏公司起诉材料,得知大亚湾公司于2006年7月22日与益昌公司、卓鹏公司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称将大亚湾公司向惠良公司、惠州博昌工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昌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1. 15亿元并受让淡水镇白云坑共38万平方米土地而享有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益昌公司、卓鹏公司,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由于本案土地至今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故惠良公司与大亚湾公司于1992年达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意无效。惠良公司向法院申请益昌公司、卓鹏公司、大亚湾公司、曾贯泉向惠良公司返还上述《惠阳县建设用地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项下46.1万平方米无抵押的土地。,  2006年12月28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亚湾分局登记管理股出具证明,内容为“原‘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澳头分公司’是在惠阳区工商局注册,因1992年成立大亚湾开发区,故澳头从惠阳划出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公司的申请,从惠阳迁入大亚湾,并重新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企业名称按辖区名称改大亚湾公司,即‘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其他项目不变。”,  惠良公司与工贸公司的纠纷最早在2006年引致诉讼纠纷,土地被法院查封,无法进行开发建设。导致国土部门发文将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要求收回,惠良公司面临失去土地使用权损失,惠良公司支付的2000多万的地价款、开山费等,血本无归,土地升值后现价几个亿的地价价值,也丧失。,  2007年1月9日,广东省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向原审法院作出《关于惠阳惠良工业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情况的函》[惠国土资(用地)函[2006] 45号],内容为:惠良公司位于淡水镇白云坑地段面积为40万平方米的用地,该局以惠国土准字(92)第531号《惠阳县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使用,经查:(1)由于早期审批的土地没有实行上图制度,经初步调查,发现惠良公司上述用地与其他单位重地面积约97348平方米。(2)已发生权属转移的面积为34025平方米。①2006年5月转让至惠阳区新铭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面积为5000平方米;②1993年6月转让至惠阳县淡水信记建材店名下两宗,面积均为2500平方米;③1994年3月转让至惠阳县外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两宗,面积分别为5950平方米和6000平方米;④1993年6月转让至顺德市乐从镇发展公司名下两宗,面积分别为4075平方米和8000平方米。经初步统计,该公司40万平方米的用地除与其他单位重地及发生权属转移的面积合计131373平方米外,因前期档案管理的不完善,其余土地有关情况还需待进一步调查落实。,  益昌公司、卓鹏公司于2007年4月1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要求惠良公司、博昌公司返还5000万元的诉讼主张(具体标的为惠良公司于1992年11月16日开具收据的5000万元),得到准许。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一)惠良公司应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土地转让款4500万元给益昌公司、卓鹏公司。(二)博昌公司应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00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1993年3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不超过2000万元为限)给益昌公司、卓鹏公司。(三)驳回益昌公司、卓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7月,益昌公司和卓鹏公司以返还欠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上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受理。2008年8月,原审法院作出(2007)惠中法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该案的审理。,  惠良公司不服(2006)粤高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8)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法院重审。在该案重审过程中,益昌公司、卓鹏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对博昌公司的起诉,又于2012年2月15日申请撤回全部起诉。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09)粤高法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准许益昌公司、卓鹏公司撤回起诉。,  2010年5月6日,惠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益昌公司、卓鹏公司与工贸公司签订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无效。2、益昌公司、卓鹏公司、工贸公司、曾贯泉向惠良公司返还惠国土准字(92)第531号《惠阳县建设用地许可证》原件、征地红线图原件,否则向惠良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以土地价值约每平方米1200元共5.532亿元为基准,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31%计算,每日迟延履行金为80479元)。3、益昌公司、卓鹏公司、工贸公司、曾贯泉向惠良公司返还上述《惠阳县建设用地许可证》及红线图项下46.1万平方米无抵押土地。,  2010年9月19日,曾贯泉的两个儿子:曾添旺和曾志兴,成立公司广州市德耀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德耀投资有限公司其实就是广州市亿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为父亲曾贯泉),广州市德耀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司地址是广州市亿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地址,挂的也是广州市亿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招牌。两个公司的业务混同,德耀投资公司现场的人员实际上都为亿泉投资公司的人员。,  2011年10月14日,广东省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向法院作出惠阳国土资函(2011)647号复函称,惠良公司位于淡水镇白云坑地段土地的用地性质为划拨工业用地。,  惠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认定工贸公司与惠良公司之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关系无效,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益昌公司和卓鹏公司又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惠良公司返还该案诉讼请求中涉及的4500万元本金。原审法院作出(2012)惠中法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确认该案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判令惠良公司应向益昌公司和卓鹏公司返还本金4500万元,并判令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3年7月25日法院作出(2012)粤高法民一初字第3号判决,判决:一、确认工贸公司与益昌公司、卓鹏公司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有效。二、工贸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惠良公司返还惠国土准字(92)第531号《惠阳县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征地红线图原件。三、驳回惠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惠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生效判决确认了原审法院作出的(2012)惠中法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所查明的事实。,  2018年4月11日,法院向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发出《调查函》,请该局提供惠阳惠良工业实业有限公司“惠国土准字(92)第531号”《惠阳县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征地红线图各一份。,  2018年6月14日,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惠阳惠良工业实业有限公司调查有关情况,并将由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调取的惠阳惠良工业实业有限公司“惠国土准字(92)第531号”《惠阳县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征地红线图复印件交由惠阳惠良工业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及采取限高消费的申请书》。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8年7月4日将被执行人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和曾贯(冠)泉作出限制消费令。,  2018年10月,申请执行人惠阳惠良工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惠阳惠良工业实业有限公司c返还惠国土准字(92)第531号《惠阳县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征地红线图原件。,  因被执行人曾贯(冠)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惠阳惠良工业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惠国土准字(92)第531号《惠阳县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征地红线图原件。,  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显示。,  【曾贯泉欺瞒其他股东,与儿子曾添旺发起虚假诉讼,意图在被执行财产前转移财产】,  2018年5月22日,通过父子一起虚构借款合同的方式,曾添旺向父亲曾贯泉的公司兰坪四方矿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兰坪四方有限公司还款(本金)3934万元及相应利息((2018)粤0104民初2394号之一)。意欲把钱顺利转移到曾添旺手里,侵占债权人和股东权益。为规避当地股东,案涉合同签订地实际上为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法庭上曾添旺亦确认案涉合同未在广州市越秀区签署。原被告双方(被告:曾贯泉,原告:曾添旺)为规避地域管辖,虚假约定案涉合同的签订地为广州市越秀区。5月4日,兰坪四方有限公司的股东王志峰通过法院才发现(2018)粤0104民初2394号诉讼,由于曾贯泉早已经移民到国外才、下落不明,股东王志峰决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登报要求曾贯泉就借款的客观真实性及借款资金是否实际用于公司运营等相关事宜进行对质、查明,希望曾贯泉看到报纸公告后给以回复(在报纸上登王志峰的联系方式:13923698882)。5月22日,王志峰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2018)粤0104民初2394号诉讼。,  【曾添旺、曾贯泉及其合伙人以股权转让为由,坑骗股权转让对手方】,  2017年4月12日,曾贯泉将其名下公司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亿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变更为其儿子曾添旺。5月4日,曾贯泉将其名下公司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亿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给儿子曾添旺。曾贯泉授意儿子曾添旺尽快将公司的股权转让套现。其中有涉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亿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添旺,股权出让方)与连山壮族自治县弘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山庆,股权接受方)的股权转让纠纷问题。曾添旺以各种理由推搪,拒不归还连山壮族自治县弘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意向承诺金,后被法院强制执行。曾贯泉的合伙人孙守华(曾贯泉和孙守华已经被法院拉入失信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两人均下落不明)亦于2016年2月5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池山庆借款50000元,但此后一直没有归还欠款,多次催收未果,后池山庆向法院提起还款诉讼。,  后面由于孙守华下落不明,名下也无可执行资产,池山庆向孙所借的钱也无法通过法院拿回来,  【曾家找人办事,办好后耍无赖不给钱,还把办事的人告上法庭】,  2004年,曾冠泉改名曾贯泉,在广州成立广州市亿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虽然工商信息显示公司法人为“曾贯泉”,广州工商局的公司申请材料里面还是“曾冠泉”的签名)。,  2005年11月14日,曹宗智与广州市亿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泉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亿泉公司)委托乙方(曹宗智)协调办理甲方与广空在广州市天河区直街150号(自编)20473平方米土地营区合建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工作。乙方如在双方约定时限内办好该项目的出让手续及相关批文,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280万元,在甲方拿到上述手续时一周内付清(以现金方式支付)。双方同时约定,乙方在协调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签订协议当天,李军以借款方式从广州打给曹宗智30万元作为前期运作费用,12月19日,李军又以短信借款方式从广州打给曹宗智50万元,双方约定待办好相关批复后从280万元中扣减。当日,曹宗智为李军书写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军人民币30万元,该款由广州王慧处转入,还款时间为2005年12月30日前。2007年5月30日曹宗智再次书写借条一张,载明:补2006年11月份借李军人民币50万元整。短信借条自动作废,以此借条为准。2007年8月26日曹宗智书写《还款计划书》一份,载明:本人借李军人民币80万元,原定近期偿还,因故改定为2007年12月底前偿还。后面李军不但没有付劳务费,并要求曹宗智还80万,并将曹宗智诉诸法庭((2014)丰民监字第00555号)。法院复查期间,卡号持有人王慧向法院书面证明,李军通过卡号为×××银行卡向曹宗智给付的80万元系其自愿代李军给付曹宗智的;而亿泉公司也书面证明,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不是该单位所属银行卡,该卡上业务往来与该公司无关。2015年的时候,法院最后判决要求曹宗智归还李军80万借款,  2016年8月12日,广州市亿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工商局申请变更财务负责人为王慧。其亿泉小区的物业公司:(法人为李军,曾贯泉为老板)的财务负责人也于2016年8月17日向广州工商局变更为王慧。,  【曾贯泉已经失信,仍意图欺瞒失信事实骗取政府资金】,  虽然曾贯泉已经被拉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但是广州市亿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曾贯泉)隐瞒企业法人失信的事实,依然申请广州市商务局的2019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该申请于2019年4月30日公示于广州市商务局官网)。,  【曾贯泉拉资质公司高管违规设立新公司,最后瞒着合伙公司行偷税拐骗之事让合伙的公司背债】,  天河区天河直街146号B幢是由广州军区空军后勤部与冠智公司(曾贯泉的公司)合建,约定建成后广州军区空军后勤部将分得的6110平方米房屋用于安置第五批61户离退休干部。由于合作建房协议双方均无开发经营房地产资质,遂拉中城置业入伙,2001年9月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名海公司为其项目公司。2001年9月13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市名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函》同意冠智公司、中城置业设立广州市名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海公司),开发经营天河区天河直街地段10586平方米地块中4685平方米用地等。2001年10月30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出具穗规地复字[2001]912号《关于申请用地更名问题的复函》称,关于名海公司来文收悉,天河直街地段的4865平方米用地,其局经穗规地复字[2001]第652号文批准空军住建办、冠智公司、中城置业三单位合作建设住宅项目。现据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穗建开函[2001]903号文及空军住建办的意见,同意将上述用地改由项目公司负责建设,其他要求仍按其局历次批复办理,接文后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等。2001年11月9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关于更改办理用地手续单位名称的复函》,确定同意将上述项目的建设单位改为名海公司。对于涉案房屋这个项目的开发和公司的成立,名海公司的组成和相关的经营,中城置业是一直被蒙蔽,以中城置业的名义跟外界签订的合同,中城置业没有办法判断对错。当时毕某是中城置业公司常务副总,是毕某个人拿公司公章去盖的,中城置业使用公章登记中没有名海公司成立的记录。公章如何被使用,中城置业并不清楚,中城置业没法判断公章的真实性,故以中城置业名义对外所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中城置业不予确认。对成立名海公司,中城置业既没有出资也没有收益。,  2004年6月11日和2004年8月23日,名海公司取得《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确定天河区天河直街146号规划房屋用途首层为居委会及老干活动用房、粮油店,第二至十九层为住宅。天河直街148号为商住楼。,  冠智公司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等确切证据以证实名海公司确已实际缴纳税费。现有证据反映名海公司2004年11月10日代李德保交纳了涉案房屋契税5115元(计税房价340995元)、印花税5元、产权登记费50元以上合计5170元,对于余下税费13944元冠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交付给税务机关。,  2006年9月27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以穗地税稽五罚[2006]5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处名海公司违法事实,包括一、据名海公司所提供的统计资料,名海公司开发建设“体育西苑”项目,其中A幢25088平方米对外销售,B幢10007平方米用于安置部队离退休老干部。在2004年9月销售A幢房屋的过程中,其中有7103801元的销售收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但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2004年9月安置部队老干部10007平方米住宅应视为以房换地的应税收入‘‘其计税依据为26430114.45元{单位成本为每平方米2181.83元,总成本21833572.81元,换算成计税依据为21833572.81×(1+15%)÷(1-5%)},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名海公司在2004年为部队老干部办理房产证时,提供了应税劳务。据名海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收取的空军住建办税费及办证费用明细表”中以不合法凭证收办证费金额1721008元,其中老干部自付契税为450720元,其余1270288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据上述事实作出决定对名海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罚516842.43元。名海公司利用欺诈方式收取高伟英、郭志坚等人费用后,没有交付给税务机关,属于欺诈行为。2006年10月24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向赵顺才复函称,据赵顺才反映名海公司有关涉税问题,其局于2006年3月9日起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缴企业所得税1033684.84元,土地增值税35519.01元,滞纳金16254.84元,罚款516842.43元的处理,上述合计总款1747301.12元。,  名海公司的股东为冠智公司、中城置业。2006年12月15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穗工商管处字[2006]47-00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冠智科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7年3月28日,天河地税局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确定名海公司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核批,准予核销。2007年4月5日冠智公司、中城置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名海公司解散,办理清算、注销手续。自解散决议之日起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派出的孙守华、阚建国、陈汉瑜三人组成,孙守华任清算负责人。2007年4月11日冠智公司、中城置业作出《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决议》,同意名海公司解散,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清算、注销。2007年5月30日冠智公司、中城置业作为清算义务人,其在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名海公司注销手续时,向工商部门提供的《广州市名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已通知或公告公司所有债权人,所有债权债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提及郭志坚、高伟英等人的债务处理,与事实不符。2007年6月5日名海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对于名海公司已注销的事实,名海公司、冠智公司、中城置业在二审及省高院再审期间均没有通知原告及法院。,  “体育西苑”项目系空军住建办与冠智公司、中城公司三方合作开发的,冠智公司、中城公司为此设立名海公司开发该项目。,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8年7月31日出具的《信访复函》[穗国方群字(2008)1344号],涉案房屋属于商品房,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名海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项目开发商,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堤围防护费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的纳税义务人,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依法应由军休四所负担的税费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余税费依法不应由军休四所缴纳。,  冠智公司故意诈称名海公司已将军休四所支付的税费缴纳给税务机关,但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判决名海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且其收取军休四所已付税费未予退还给军休四所造成实际损失,应赔偿相当于已付税费金额的款项给军休四所,  2017年8月9日,由于针对广州市冠智科贸有限公司的诉讼,曾贯泉拒不执行裁判,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曾贯泉预购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152号2401房(复式单元)【尚园(自编A1栋、A2栋、A3栋、B1栋、B2栋、C1栋、C2栋)24层2401房】的房产(权属人广州市亿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同年8月10日,法院扣划被执行人曾贯泉的银行存款52325.78元,并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11日,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广州市冠智科贸有限公司、孙守华、曾贯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9月20日,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曾贯泉分别持有的广州市亿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亿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0%和50%的股权。除以上财产,法院未能发现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冠智科贸有限公司、孙守华、曾贯泉均下落不明。,  由于曾贯泉、孙守华下落不明,也没有资产可以执行,后中城置业独自背负了所有应付债务。,  【曾添旺专门设计合同条款和对手方,坑股权转让方向自己借钱付曾添旺的公司员工工资,再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工资款】,  和易德公司与亿泉公司原股东曾贯泉、孙守华、李军、李国健、陈伟宽签订《增资转股合同》,约定把亿泉公司51%股权转让给被告和易德公司,和易德公司才将该75万元转账给亿泉公司用于支付工资,就《增资转股合同》和易德公司已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偿投资款(包括涉案借款75万元)。,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亿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2日,原法人为曾贯泉,2017年5月4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儿子曾添旺。,  曾添旺在仲裁时表示愿代表其父亲曾贯泉继续履行《增资转股合同》。曾添旺参与亿泉公司整个增资转股过程,知悉和易德公司已经完成增资义务,涉案75万元借款是和易德公司代理亿泉公司借款行为。,  但是由于曾添旺特意设计了合同的条款和对手方,伦志刚作为和易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在《借条》上签字,所以和易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亿泉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曾添旺认为自己作为亿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影响其与和易德公司的借贷关系;对《增资转股合同》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增资转股合同》与涉案借款无关。,  最后法院只能判决让和易德公司向曾添旺偿还借款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5万为本金,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至)。,  (2)曾添旺:曾冠泉儿子(非法偷生,户口地落在河源),  (1)曾冠泉:又名曾贯泉,曾干泉,工贸公司澳头分公司(即变更名称后的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全民所有制公司,国企)法人,广州市亿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广州市冠智科贸有限公司原法人。,  【真实故事】你会不会是曾家下一个被坑的合作方/对手方?可以肯定的是,你不会是最后一个。

  • 返回列表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