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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足彩17052期必发交易 :[法律杂谈]给我国法院公信力危机把脉义诊
  • 发布日期:2022.09.20|浏览:113
  • 不久前,最高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一全国性的会议上坦承,“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此一翻坦白,引起全国媒体的竞相报道。据笔者所知,我国法院领导公开承认我国法院有严重问题只有可怜的两次,记得第一次是王胜俊刚当院长不久之时,告戒法院审判工作常有失去公平公正。2007年9月4日时任最高院院长的肖扬在《人民法院报》著文述说:我国法院判决“百分之99公正”,为什么“审判公正缘何没有必然转化社会公信”:1.新闻报道司法不公;2. “司法要讲程序,当时人往往只注重结果”。3.输赢都说司法不公“甚至对债务人无力还债的情况下,也会怪法院执行不力”。这三点说白了:1.媒体捣乱、2.当事人应当欣然接受程序公平,结果不公正的判决、3.当事人不讲道理。另外,法院判决“百分之99公正”的说法,笔者认为是对我国法院问题估计严重不足,这是一个官僚主义十足,完全错误的讲话。就说媒体吧,我国媒体在开放度,暴露度上与发达国家不可比拟,但,没有一个发达国家的整体法院因此公信力不足,哪个法院失信于民。肖院长不但对我国法院问题估计严重不足,更不见我国司法体制设置违反科学这一严重错误、法院系统一些大小法官严重腐败更不值一提。改革开放近三十年了,但,我们就没有制定一套好的诉讼制度,更,没有制定一套好的司法(法院是司法的核心)体制,管理、制约法院和法官。管理法院和法官千头万绪,但最重要的只有三项:纪律、法律和司法体制。法律是我国的三大程序法和众多的实体法;司法体制是我国各级法院内部和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各级法院与其管理机关的关系。纪律、法律和司法体制相比,司法体制决定法院如何司法,和纪律。换言之,纪律、法律决定不了司法体制,而,司法体制完全可以决定法院如何司法,执行纪律。有人说我国的干部管理体制是牛栏关猫-根本无效。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说我国的司法体制是赶司法这只鸭子上架,南辕北辄。司法体制根本不适应司法。这个天秤不失衡才怪呢。,  我国司法体制设置的三大弊病,  一. 我国四级法院完全隶属于同级党政机关,法院的工作经费、工资由同级政府拨付、没有一个法院人头不由编委编制,大小法官更是由组织部门任免,我国三级法院的地方性就由此决定了。法院的地方性必导致其地方化、官僚化、腐败化、非理性化、庸俗化(笔者绝非耸人听闻,我们的铁道部门各级法院就是企业办法院,庸俗司法的“案例”), 我国司法体制是逼法院向地方党政低头的贬损法院的体制,我国四级法院有多少大小法官成了崇拜权力,崇拜金钱,法律不神圣,人民不可敬的离经叛道者。从我国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来看我国宪法的规定不输任何发达国家宪法,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没有四级党和政府什么事,但是,我国四级法院的经济,人事任免,等生杀予夺的大权执掌在我国四级党和政府领导手中,法院早已被一元化了。这是,我国最大的官场潜规则之一。我国制宪违宪,立法违法,官场潜规则大于宪法,大于法律,大于人民利益,口是心非,这些陋习如不破除,我国的民主法治、我国的反腐倡廉、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全部无从谈起。现代各国法院非但不是统治阶级专政工具,反而是代表人民,国家,制约国家权力,促使各级官员依法行使职权,平衡各种社会矛盾的终极机关。我国四级法院不但不能完成前述使命,反而地方各级党政高官为了自己、为亲朋好友的利益干涉司法已是风头甚劲的官场潜规则,形成了世界法治史上少有的触目惊心的黑手操纵司法的现象。在一些贪官污吏当道的地方司法机关无不沦为鹰犬,这是我国司法的世纪大悲哀。最近,广受网民和媒体质疑的上海所谓的“倒钩”执法(笔者认为,这完全是以政府的名义抢劫!),《南方周末》直言——“立法司法难辞其咎”,“并非只是因为交通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滥权,还和立法、司法对‘倒钩’行为的纵容与袒护,有着深切的关联”——“目前,上海疑因‘倒钩’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已有数百起,但原告无一例胜诉”。,  幕后黑手不但是一切党派、团体、国家行政机关运行之大忌,杜绝幕后黑手更是司法审判保持独立办案,并保程序公平,结果公正之要旨。欧洲所有的国家在古代封建社会就建立了具有能制约国王权力的法律和司法体制,欧洲诸国在几百年前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无不建立了现代的,延续至今的,能够制约任何党派、团体、国家行政机关、甚至是总统、国王的独立法官(独立法庭)制度。这些法律和制度随着他们开疆拓土被带到澳洲、南北美洲,形成了近现代发达文明的资本主义诸国。笔者就没有听说欧美诸国这几百年有被幕后操纵的法官和案件,法官犯受贿罪的也是少之又少。他们的实践证明,独立法官(独立法庭)制度对于宪法和国家所有法律的实施,对于民主和法治的落实,使民主和法治不流于官员的空谈,使社会的各种矛盾得以缓冲、平衡,并通过释法和审判,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并使国家稳步、健康发展,是我国那种依附于各级党政机关的法院绝对办不到的。,   我国司法体制设置违反规律,还有一个,已经引起公愤的恶果:在刑罚上官轻民重。据《南方周末》2008年9月4日报道:“2500万元,装满19个密码箱。原海南文昌市委书记……其中有800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此项仅判有期徒刑二年”。我们再看看那个引起全国官民一致关注的许霆ATM机案。2006年4月21日许在广州某ATM机取款,意外发现该ATM机吐100元,只扣1元。许经不起巨大经济利益诱惑取出17.5万元。2007年12月,广州中院以盗窃罪为由判处许无期徒刑。被媒体披露后引起全国哗然,最后仍以该罪被处5年有期徒刑,平息了舆论。比较,永远是立法和司法的一种思维方式,我们不妨对上述二案做个比较:800万元是17.5万元的45.7万余倍,但,800万元的相应刑罚却只有二年;17.5万元却处刑五年,反而是前面的2.5倍。这一判决告诉我们许霆ATM机盗窃案比800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重或者可罚性大100多万倍。面对此二案笔者完全可以说,其刑罚的失公、失当的程度远远超过100多万倍,完全可以说我国立法、司法的良知被稀释了100多万倍。有人可能会说二者没有可比性。笔者,认为,强奸和贪污受贿才没有可比性,那些,非暴力的以经济为目的的犯罪永远必须比较。当然,这其中也有立法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过轻的毛病,但,这一判决是否犯了火上浇油的错误?现在,仍有一部分人坚信许无罪,这一部分人不但包括许父,许的辩护律师,还有笔者。ATM机诞生于外国,并得到广泛应用。在外国ATM机出错并不多,出大错的情况更少,但ATM机出错造成银行经济损失,从无有人为此进监狱,这却是不争的事实。更有英国某镇银行ATM机扣10英磅,出20英磅,引起镇上公民排队提款。事后,不但没人进监狱,民事追究也没有。外国人傻吗!?笔者认为,不但不傻,而且太聪明了、太讲理了。,  你想一想,ATM机是虚拟人,它的交易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  你愿意多给,我愿意要,这里面说窃取,缺秘密,把没有超出交易操作规范的行为定为盗窃,将其与使用技术手段使ATM机出错或者破坏ATM机盗窃混为一谈,这无疑违反了定罪的大忌¬——“唯结果论”。把这一问题看做道德,民事问题,笔者认为更符合法理。罪疑有二种,1.证据上有疑,犯罪不足认定;2. 行为事实清楚,却不能与刑法上的罪名契合——构成犯罪要件似是而非或者构成犯罪要件缺如,这是定性上的罪疑。对于定性上的罪疑我国刑法既无注意,更无规范,在司法中遇有这种情况,无不实行有罪推定。,   笔者曾于去年为一聋哑人辩护(将一价值2450元暂放在柜台上手机顺手盗走,当场被捉——深圳的盗窃犯罪最低标准为——2000元。我国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刑罚的上限是20000元,也就是说,盗窃近2万即可处刑3年。此案,无论从刚过盗窃犯罪最低标,第19条,还是当场被抓,构成未遂,或者没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只要有一项,对被告免除处罚,无论是辩护诉求、还是法院处刑都是符合实际,符合法律的,何况被告三项皆具备。但,开庭那天,被告已被羁押6个月有余了,这等于被告已被判刑6个月了,而我国法院又有,只要被告有罪,不论罪轻罪重,刑罚决不低于已羁押时间的潜规则。盗窃2450元,判6个月,对没有任何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已属过重,何况被告有二项从轻、减轻情节(有一项足以免刑)。此案,属于羁押期明显超过予期刑罚的情况,当笔者发表此意见时,遭致法官多次,只许说事实,不许说法律的制止(说明如下:1. 笔者明确表示羁押期过长是检察机关造成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无论中外,法官不能因为不同意律师意见,更不能因为潜规则制止律师发表意见,这一点,已早为我国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所遵守,但,笔者确亲历号称改革之窗的特区,有的法官屡屡在此犯规)。此判决照抄如下:“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说,“押多长时间,判多长时间。”笔者不禁疑问,此案不从轻,能判多少月?这是一个程序,实体都被潜规则了,在程序和实体上完全失去公平公正的霸道判决。,  2004年,有一起轰动香港的小案——高级警司瞿景华,因三次免费嫖娼被判刑三年。法官在他的刑罚理由时说:“社会有理由要求这种人应该有更高的操守。”我国满清时也有官吏操守高于百姓的法律要求,比如,大清的法律不惩罚百姓嫖娼,但,官吏嫖娼是要判刑的。而,我国不但没有官员犯罪,罪加一等,官员没有隐私权等现代法治理念,反而是民重官轻,比如,盗窃罪不同地区的起点是500——2000元;而贪污贿赂罪“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由于此条款,有放水规定,各地对贪污贿赂罪皆以5000元为最低立案标准。在我国发达地区二罪立案标准相差2.5倍,如果在我国欠发达地区二罪立案标准相差10倍。难道,贪污贿赂罪的社会危害性比盗窃罪低2.5——10倍吗?我国立法上官轻民重可见一斑,更有我国法院在司法上又把立法上的不公极不负责的无限放大。在刑罚上官轻民重是司法不公的一个突出体现。,  我国四级法院完全隶属于同级党政机关的另一大害处是法院承担过多的非审判事务,极大的浪费了我国的司法资源。笔者曾经为一案件找一基层法院一把院长,没想到竟然找了半个月——天天在外开会,不但高院、中院的有关会议要参加、区市党政机关的会议要参加,其法院所在地镇的会议他也要参加,整个是个开会院长,他哪有时间和精力参与管理法院的行政、人事、审判事务。,  二.既变质又变味的上下级法院关系,   我国的宪法规定了我国上下级法院的监督被监督关系。如何理解监督被监督关系,既没有立法解释,更无司法解释,但我们从宪法对我国政府和检察院另两大机关上下级关系是领导被领导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理解:监督被监督关系与领导被领导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宪法规定的我国上下级法院的监督被监督关系理解为:上级法院通过对上诉、申诉案件的审理来实现我国的宪法规定的我国上下级法院的监督被监督关系。这一规定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毫不逊色。但是,在我国四级法院从来就没有执行过这一规定,他们早已把我国的宪法规定的我国上下级法院的监督被监督关系潜规则成了领导被领导的关系(领导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有权命令下级,法院如此是违法的)。在我国有大量的案件,刑事案件尤甚,是下级法院判的,却是上级法院定的,这种背着当事人将一二审非法并为一审的行径不但违法,还是对国家和人民的极大欺骗!这也是极大的腐败!我国官员有一个最错误的认识——从不尊重个体,从不把个人当人民对带,在他们眼里个人就是“你”,如此,我国还有人民吗?为什么会出现如此走板的现象?正如上面说的我国四级法院完全隶属于同级党政机关(这是地地道道的领导被领导的关系)、一个法院内部完全由行政方式进行运作,我国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不变质又变味才怪。上下级法院被潜规则了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原因——为利益最大化。我们不妨从最高院原副院长黄松有的案件看一看,他为什么要违法潜规则我国上下级法院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广州中院院长向《南方都市报》披露:“广州中院本来要拍卖中诚广场(我国第一烂尾楼),上级法院不同意,批示直接变卖。”“因为下级服从上级,理所当然要执行。”该报在同一版面还披露,“金贸公司低价购得中诚广场后很快转卖。没证实的消息称,净赚4亿多元。”杨贤才和黄松有就是因为这4亿多元出的事的。解释如下:这个上级法院是广东省高院原执行庭庭长杨贤才,但,指挥杨的就是最高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这真是黑手后面有黑手,黑幕后面是黑幕。。以下,再将报端披露进行法理剖析:这本是一起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交办执行案件。根据法律,交办案件如没有上诉、申诉情况发生,与其他案件一样上级法院既无权,亦无需向下过问案件。但,此案确层层违法操纵,把我国的宪法规定的我国上下级法院的监督被监督关系完全变成了领导被领导的关系。我们从“因为下级服从上级,理所当然要执行”,还能看到监督被监督的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的法律关系了么?当然,广州中院院长是要依法拍卖的,变卖是违法的,其十分清楚,但,这种操纵下级法院的做法是违法的,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他清楚吗?是习惯,还是无奈,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我们也从这一震惊全国的特大案件中看见我国法院潜规则上下级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因之一:贪污和受贿。,  笔者亲历两件事,我们来看看法院的上下级关系已经变成了什么状态:1.我亲见一个庭长接了个上诉庭法官的电话,接着他就陪上诉庭法官们吃饭去了,我才明白——上诉法庭管几个下级法庭,他就有几个固定的吃喝的去处。2.还有一次,笔者去一个中院的上诉法庭,竟然一个法官也不在,一打听得知,区院请法官去三千公里外的一座名城去玩了。,  法院上下级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味了,我们的上诉、申诉还有意义吗?最近三年笔者仅为二个刑事上诉案进行了辩护,笔者愿冒风险披露有关真实案件情况,在此之前我必须首先声明如下:1.我保证我披露案件的真实性;2.我不怕有人报复陷害;3.我的这一行为无罪,更无错。,  案件一:上诉人余小东(未成年人)因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对于其辩护律师关于其有自首情节一说漏判(我国法院经常故意漏判律师辩护意见——这是严重违法、违反审判原则的恶劣行为)的上诉案。漏判有二个问题:首先是程序不公正。其次漏判是实体上,案件事实不清,如果这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那么漏判必是实体上不公正——刑罚过重。,  余小东因伤害在外地被一个既非犯罪地,亦非护籍地派出所,用办案民警的说法(抓获经过):以抢劫罪嫌疑将其抓获。被抓后,余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坦白了自己的伤害行为,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67条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的规定。但,一审判决书对于这一辩护完全漏判,只字未提。因不服一审判决,余的监护人要求笔者帮助上诉,并在上诉审中为余的辩护人。笔者在上诉期内,除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外,还附有:授权委托书、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一审法院书记员看到材料后对笔者进行了谴责后说,上诉也不能改。随后,案件被冷冻扣押。一直到余的监护人上访,该案才在上诉四个月后送到二审法院(诉讼法规定三天)。在我知道该案已在二审法院立案,并要求参加诉讼后,得到的答复令我吃惊:没有你的手续,我们已经指定了辩护律师,这个案子已经合议完了(意为已经定案了,你没有辩护机会了,你晚了)。没想到,过了三天,还是那个女书记员电告我,“手续找到了”,并强烈要求我“把辩护词送过来”!还告诉我,因我的手续(授权委托书、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夹在一审卷里没发现。我解释一下:1. 我的手续应该在哪?——二审卷宗里,此卷专为上诉而立,其内容大致如下:一审判决书、上诉状、我的手续、还有一个证明我送交上述材料的——“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如果我的手续在二审卷宗里,那是不可能看不见的,因为二审卷宗里材料太少,我的手续就在上诉状之后。因此,必是有人有意做手脚。2. 我的手续有三页,不多,也不少,即使在一审卷宗里也应看到,一审卷宗可是证据卷宗啊,另外,有三页纸加在一个订好的卷宗里,犹如鞋里放砂子,你穿鞋必咯脚,你看卷必有三页纸掉出来,我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二审法院就没人看那个一审卷宗。我国刑讼法186条规定了全面审查,不受上诉内容,上诉人数限制,有错必纠,一并判决,的原则。也就是说,余上诉,二审法院必须将一审的每一个被告(此案为多被告)的证据认定,适用法律和量刑,进行全面的审查,有错误必须改判。这要求,二审法官必须全面,仔细阅卷,再进行全面的审查。而,该案,竟然没人看卷,也判下来了,当然是维持原判了。如果我是二审法官,既然事先已经定下来了维持原判,我也不看卷。,  我们再看看二审的违法处:1. 此案为一个上诉人,却同时有一个委托辩护人(笔者),一个指定辩护人。我国刑讼法,是允许一个上诉人,二个辩护人的。但是,委托辩护人和指定辩护人为同案,同一个被告辩护是违法(见我国刑讼法第34条)的。不但违法,还无端浪费了国家财产(指定辩护人由国家财政付费)。2.“其关于自首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今,中外的法院对于一审漏判事实的上诉案,必发回重审,没有敢直接判的,因为,这产生了一个重大法律问题——提审,既,把本应一审的案件,提到二审法院做一审了,根据我国刑讼法,上级法院有权提审下级法院的一审案件,但是,提审一审案件,提审法院就是一审法院,必须给被判刑人上诉权。而该案二审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制,属严重违法。,  案件二:这是一起,上诉人等五被告在酒店消费时违法,在他们上车要走时,突招酒店员工手持铁管、电棍报复,他们下车反击,将一手持铁管的酒店员工殴打致死(致命伤二处,皆在头部),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笔者为其上诉,并为其提出书面辩护意见的上诉案。上诉意见为:1.一审认定其为最主要致死行为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在公检法三阶段从无承认其打击过被害人头部;另一同案人的女朋友证实,她眼见,其男朋友——另一同案被告,从被害人手里抢过铁管,将被害人击打4-5下,并将其击倒;认定上诉人将被害人致死的凶器——电棍缺如,这就产生了一个该电棍是否有足够的质量,能将人打击致死的问题?)2. 此案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有关防卫过当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以伤害罪,处刑无期,实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3. 一审判决还有个与前一个案例同样的问题——对辩护人的意见有意漏判。一审判决对辩护人的有关辩护意见进行了叙述性罗列(“本案应定性为防卫过当”),但是,判决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上并没有认同“本案应定性为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更无否定该意见的法理分析,系明显有意回避不判——该案违反审判逻辑科学已达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程度了。就是这样的判决仍得到广东省高院的维护,而且维护的更令人匪夷所思,其判决书第14页“经查,林xx(上诉人)用电棍打到被害人蔡xx的头部的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据辩护人所知,上诉人在公检法各个阶段的供述中就完全否认打过被害人蔡xx的头部的事实)、同案人陈xx、方xx的供述以及证人余xx的证言证实(证人余xx与前面的同案人陈xx是男女朋友关系,其证言所提及的被告一方参与打被害人蔡xx的被告有‘老三’—— 陈xx、‘阿肥’——方xx,而,上诉人‘滨弟’ ——林xx的姓名,外号其只字没提)……被害人一方虽持电棍等打人(被害人蔡xx是被铁管打倒的),但林xx等人挑起事端在先,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是正当防卫”——这是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判决呀,这段150余字的判决不但二次虚拟证据,而且完全篡改我的辩护意见——该案我从无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我在一审开庭时向法庭当庭,交了一个辩护词(辩护意见一字不差的读辩护词——就怕说不清),我在二审时按时交了份电脑打印辩护词(二审没开庭——书面审),再没有其他书面,言词辩护意见。我在一审的辩护词主要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此案应定性为防卫过当”、“因此,辩护人认为对林处刑适合我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二款的3年——10年的有关规定。”我在二审的书面辩护词最后一句话如下:“望省高院能依法依事实……对上诉人林xx伤害一案依法依证据定罪并处以适当刑罚”。我哪做过所为的“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这二个法律概念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文字排序不同,对法律工作者没有易混的问题。最主要的是二者法律含义完全不同,“正当防卫”的行为是无罪,“防卫过当” 的行为是有罪,退一步讲,就算笔者不明白,或者笔误(笔者决无此二错)说的是“正当防卫”,但无论是上诉人,还是笔者都是在向广东省高院求轻刑,而不是在求无罪释放,这与所谓的“正当防卫”是完全二回事!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最恶劣的案例,说其违反我国刑诉法,违背了我国法官法和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都不足以给这种法官虚拟证据,篡改辩护意见的行为定性。,  (未完,待续),  幕后黑手不但是一切党派、团体、国家行政机关运行之大忌,杜绝幕后黑手更是司法审判保持独立办案,并保程序公平,结果公正之要旨。欧洲所有的国家在古代封建社会就建立了具有能制约国王权力的法律和司法体制,欧洲诸国在几百年前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无不建立了现代的,延续至今的,能够制约任何党派、团体、国家行政机关、甚至是总统、国王的独立法官(独立法庭)制度。这些法律和制度随着他们开疆拓土被带到澳洲、南北美洲,形成了近现代发达文明的资本主义诸国。笔者就没有听说欧美诸国这几百年有被幕后操纵的法官和案件,法官犯受贿罪的也是少之又少。他们的实践证明,独立法官(独立法庭)制度对于宪法和国家所有法律的实施,对于民主和法治的落实,使民主和法治不流于官员的空谈,使社会的各种矛盾得以缓冲、平衡,并通过释法和审判,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并使国家稳步、健康发展,是我国那种依附于各级党政机关的法院绝对办不到的。,  一. 我国四级法院完全隶属于同级党政机关,法院的工作经费、工资由同级政府拨付、没有一个法院人头不由编委编制,大小法官更是由组织部门任免,我国三级法院的地方性就由此决定了。法院的地方性必导致其地方化、官僚化、腐败化、非理性化、庸俗化(笔者绝非耸人听闻,我们的铁道部门各级法院就是企业办法院,庸俗司法的“案例”), 我国司法体制是逼法院向地方党政低头的贬损法院的体制,我国四级法院有多少大小法官成了崇拜权力,崇拜金钱,法律不神圣,人民不可敬的离经叛道者。从我国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来看我国宪法的规定不输任何发达国家宪法,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没有四级党和政府什么事,但是,我国四级法院的经济,人事任免,等生杀予夺的大权执掌在我国四级党和政府领导手中,法院早已被一元化了。这是,我国最大的官场潜规则之一。我国制宪违宪,立法违法,官场潜规则大于宪法,大于法律,大于人民利益,口是心非,这些陋习如不破除,我国的民主法治、我国的反腐倡廉、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全部无从谈起。现代各国法院非但不是统治阶级专政工具,反而是代表人民,国家,制约国家权力,促使各级官员依法行使职权,平衡各种社会矛盾的终极机关。我国四级法院不但不能完成前述使命,反而地方各级党政高官为了自己、为亲朋好友的利益干涉司法已是风头甚劲的官场潜规则,形成了世界法治史上少有的触目惊心的黑手操纵司法的现象。在一些贪官污吏当道的地方司法机关无不沦为鹰犬,这是我国司法的世纪大悲哀。最近,广受网民和媒体质疑的上海所谓的“倒钩”执法(笔者认为,这完全是以政府的名义抢劫!),《南方周末》直言——“立法司法难辞其咎”,“并非只是因为交通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滥权,还和立法、司法对‘倒钩’行为的纵容与袒护,有着深切的关联”——“目前,上海疑因‘倒钩’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已有数百起,但原告无一例胜诉”。,不久前,最高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一全国性的会议上坦承,“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此一翻坦白,引起全国媒体的竞相报道。据笔者所知,我国法院领导公开承认我国法院有严重问题只有可怜的两次,记得第一次是王胜俊刚当院长不久之时,告戒法院审判工作常有失去公平公正。2007年9月4日时任最高院院长的肖扬在《人民法院报》著文述说:我国法院判决“百分之99公正”,为什么“审判公正缘何没有必然转化社会公信”:1.新闻报道司法不公;2. “司法要讲程序,当时人往往只注重结果”。3.输赢都说司法不公“甚至对债务人无力还债的情况下,也会怪法院执行不力”。这三点说白了:1.媒体捣乱、2.当事人应当欣然接受程序公平,结果不公正的判决、3.当事人不讲道理。另外,法院判决“百分之99公正”的说法,笔者认为是对我国法院问题估计严重不足,这是一个官僚主义十足,完全错误的讲话。就说媒体吧,我国媒体在开放度,暴露度上与发达国家不可比拟,但,没有一个发达国家的整体法院因此公信力不足,哪个法院失信于民。肖院长不但对我国法院问题估计严重不足,更不见我国司法体制设置违反科学这一严重错误、法院系统一些大小法官严重腐败更不值一提。改革开放近三十年了,但,我们就没有制定一套好的诉讼制度,更,没有制定一套好的司法(法院是司法的核心)体制,管理、制约法院和法官。管理法院和法官千头万绪,但最重要的只有三项:纪律、法律和司法体制。法律是我国的三大程序法和众多的实体法;司法体制是我国各级法院内部和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各级法院与其管理机关的关系。纪律、法律和司法体制相比,司法体制决定法院如何司法,和纪律。换言之,纪律、法律决定不了司法体制,而,司法体制完全可以决定法院如何司法,执行纪律。有人说我国的干部管理体制是牛栏关猫-根本无效。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说我国的司法体制是赶司法这只鸭子上架,南辕北辄。司法体制根本不适应司法。这个天秤不失衡才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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